政策规定

关于做好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作者: 点击次数:239 发布时间:2018-05-16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文件   新沂市农机局   新沂市财政局      新农机发[2018]15号                                                         关于做好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8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关于印发[2018-2020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6号],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通知如下,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56个品目(附件1),补贴范围内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享受省以上购置补贴的机具必须是列入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辅助系统内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补贴购置拖拉机、各类联合收割机、乘坐式插秧机、谷物烘干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这五类机具的,应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18年江苏补贴农机具,徐州市监督电话:0516-85908360  XX公司售后服务电话:。。。。。。”的监督标识。   省级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方案,包括品目范围、补贴标准、产品资质条件、操作流程等另行通知。各镇(街道办)不得对我省购机补贴实施办法中确定的补贴品目进行直接累加补贴;可对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镇(街道办)自主确定。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附件2)。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 10 万元。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40万元和100万元。   三、补贴执行时间   补贴机具销售机打发票日期在2018年11月30日之前的,可以办理当年补贴申请;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镇(街道办)录入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后7个工作日内,市农机局审核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后10个工作日内。   四、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品目管理、自主购机、先购后补、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供货单位与购机者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附件3),拓印补贴机具铭牌(统一将机具铭牌拓印在A4纸上,附销售确认表后),喷印监督标识,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被确定为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应按省规定及时向市农机局作书面通报;完成补贴机具销售后,严格 “预录入软件”使用,做好预录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市农机局报送销售情况,保存好台帐等资料。   (二)补贴资金申领   1.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向当地镇(街道办)农技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实行牌证管理和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办理补贴申请手续。购置需安装验收农机装备的,还应提交安装确认表(附件4)等材料,然后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养蜂平台、简易保鲜库、烘干机、热风炉、水产养殖环境监控与管理设备、蘑菇灭菌器、秸秆压块(粒、棒)机、有机肥加工成套设备、农用北斗导航终端、沼气发电机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等的购机者,办理补贴申请时还需提供从事高效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农业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经营活动的证明。(经营活动证明为相关作业合同)   2.受理补贴申请,录入补贴信息。镇(街道办)农技中心在受理补贴申请时,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信息,与预录入软件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后,导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辅助系统。人机合影既可现场采集也可通过预录入软件提供,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见喷印监督标识”,确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对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实行监理和补贴信息相互校核机制,购机者可不带机申请,由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机具、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喷印监督标识等信息,并书面提供给购机者作为申报补贴证明。(申报补贴证明为行驶证原件)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镇(街道办)农技中心受理审核购机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将发票和身份证明、行驶证等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档案材料和购机清册(附件5)。   3、公示。镇(街道办)农技中心于每月10日起,将已受理核实的购机信息在补贴办理场所或镇(街道办)相关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同时将公示信息上传至市农机局补贴办,汇总后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及时公示。   4、镇(街道办)农技中心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镇(街道办)农技中心于每月17日前,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附件6)和购机补贴清册],报镇(街道办)财政所。   5、镇(街道办)财政所审核确认。镇(街道办)财政所一是对农技中心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复核,二是配合镇(街道办)农技中心抽查核实补贴机具,三是出具审核意见,于每月19日前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农技中心。   6、镇(街道办)农技中心出具结算意见。镇(街道办)农技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补贴清册)报市农机局补贴办。   7、市农机局审核。市农机局补贴办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确保按照不低于购机数量10%的比例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应将镇(街道办)报送的购机者清册与辅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市农机局补贴办于每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补贴清册)报市财政局。   8、市财政局支付补贴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农机局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复核后,于收到市农机局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日内拨付补贴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并于2日内将农机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市农机局。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镇(街道办)农技中心归集整理,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移交市农机局补贴办集中保管。   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镇(街道办)农技中心、财政所初审后,报市农机局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市农机局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市财政局,然后凭市财政局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处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详见附件7。   五、相关职责   (一)县级农机、财政部门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当地农机化发展情况,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报设区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形式审核结果负责。       1.市农机局       (1)围绕“市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制订、补贴申请受理审核与结算、补贴监管与违规投诉处理、政策宣传与信息公开、绩效管理”等五个重点环节,建立内控规程和制度并公布执行。   (2)培训指导镇(街道办)农技中心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工作。   (3)日常管护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镇(街道办)导入(录入)数据的分析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软件系统高效规范安全运行。   (4)公开信息。加大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公开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附件8)、补贴资金使用和结算兑付进度。   (5)向市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6)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镇(街道办)农技中心部门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数量10%的比例(以大中型补贴机具为重点)、对照购机清册和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抽查核实补贴机具。   (7)公布农机补贴咨询、举报投诉电话,对补贴产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受理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并将相关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报送上级部门。   (8)做好农机补贴档案材料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2.市财政局   (1)培训、指导镇(街道办)财政所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2)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及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将拨付情况及时反馈市农机局。   (3)对镇(街道办)财政所监管,会同农机部门做好购机补贴监督检查。   (4)统筹安排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开展。   (二)镇(街道办)农技中心、财政所   镇(街道办)农技中心、财政所是农机补贴政策实施操作主体,按职责分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形式审核工作。主要职责分别为:   1.镇(街道办)农技中心   (1)做好政策宣传,受理农机补贴申请,按要求审核导入(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   (2)核实购机对象资格和补贴机具;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意见。   (3)加强农机补贴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农机局,并协助调查处理。   (4)做好农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宣传、补贴受理、公示、核实、清册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镇(街道办)财政所   做好政策宣传,对镇(街道办)农技中心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对镇(街道办)农技中心报送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配合镇(街道办)农技中心核验补贴机具。   (三)购机者   1.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2.超过年度享受补贴总额上限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手续。   4.配合财政、农机等部门办理核机验机手续。                                                                                                                                                                                                                                   (四)供货单位   1.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对其提供的补贴机具和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按要求做好补贴信息“预录入”工作,严禁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3.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喷印监督标识。   4.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   5.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主管部门检查。   6.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      附件:1.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品目情况表   2.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3.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   4.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   5.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清册   6.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   7.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   8.江苏省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9.新沂市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10.新沂市 (乡镇评分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新沂市农机局     新沂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4日